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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19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01 18:20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按规定足额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我省印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办法适当修订调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一群体的关心和爱护,我局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按照豫人退〔2007〕2号文件规定,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7月至2020年1月共调整11次,标准由165元/月调整到570元/月。我局也相应调整了补助标准,由198元/月调整到684元/月。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2018年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三人社薪〔2018〕5号),要求确保生活困难遗属按时足额领取补助。

目前,我市绝大多数生活困难的遗属都能够按时足额领取补助,但原参加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没有按照最新的标准执行,造成这种情况原因如下:

按照豫人退〔2007〕2号文件中“遗属补助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的精神,这部分人员的补助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社保基金支付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2016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不包含遗属困难生活补助。

这部分人员属于低收入群体,如果直接停发他们的补助,会直接导致他们生活没有着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我局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具体困难,经研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暂时参照企业退休职工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政策,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继续发放。

目前,企业退休职工遗属困难生活补助是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文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进行清理和规范。”的精神进行发放,因此这部分人员的补助标准暂时按照移库时(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的标准发放。

今后,我局将继续密切关注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的变化情况,按照政策及时足额兑现相关人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