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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01 18:12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问题说明

1、您提出的经三路蓝雪公司员工反映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经过与该公司员工沟通,并查阅社保信息系统中参保缴费信息记录,该公司系三门峡蓝雪包装有限公司,公司开办后办理参保登记开户,长期拖欠社保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

2、关于该公司员工退休无法办理的问题。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19]22号)议定的相关事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原则上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规定执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时,确实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先补缴需办理退休手续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再相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难以补缴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补缴欠费也办理退休手续,但欠缴时段不计为缴费年限。”,2018年以来该公司三名员工已办理了退休手续:赵寸兰2018年10月退休、王润英2019年9月退休、赵苏红2020年2月退休。因此,不存在该公司员工反映的“至今十多年部分员工退休无法办理”的问题。

二、关于解决企业拖欠社保费问题的建议

关于企业拖欠社保费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依法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对于企业欠费问题,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社保费欠费清缴工作,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