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行2021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下称因病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参加三门峡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
二、鉴定项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三、鉴定标准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
四、鉴定报名
1、填写申请表。申请因病鉴定职工填写《2021年三门峡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附件1)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打印《2021年三门峡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信息表》(附件2)。表格填写要求字迹整齐清楚,不得涂改,否则视为废表。
2、提供病历资料。
一是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是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申请鉴定疾病相关一年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癌症、截肢、尿毒症、双目失明(视力为0)的职工只需疗程结束提交相关住院病历,不受一年以上时间限制;癫痫病职工必须是县以上医疗机构二年以上住院病历并提交近一年癫痫发作的病史记录;患精神类疾病职工必须是县以上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五年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以上时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三是三门峡市辖区以外就医人员应提供医保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异地安置就医人员应提供异地安置就医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未参加医保的人员,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或医院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医疗费用情况的文字材料。三门峡市辖区内(含县级)就医的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四是根据职工所患疾病的不同,必须提供如下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下述资料中的近期指2021年7月1日之后的检查,远期指2021年6月30日之前做的检查。
(1)癌症病者:提供病理报告单、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或某些特殊类型肿瘤相关的检查确诊资料。
(2)心脏(高血压)病者:提供近期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冠心病介入置入支架的提供支架条形码。
(3)肝脏病者:提供近期肝功能(谷丙、谷草、白蛋白、胆红素)、乙肝五项、丙肝抗体、凝血四项报告单,胃镜、近期B超和CT片及报告单。
(4)肾脏病者:提供远近期尿、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B超和CT片及报告单。
(5)血液病者:提供远近期血液、骨髓化验单或有关特殊检查确诊资料。
(6)肺部疾病者:提供胸片、胸部CT片、肺功能测定报告单,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资料。
(7)脑血管意外者:提供头颅片CT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肌电图,癫痫者还需提供脑电图。
(8)眼科病者:提供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资料,视野报告单,眼电图、视网膜电流图和视诱发电位报告单。
(9)耳部疾病者:提供耳电测听、声阻抗听脑干反映(ABR)和脑干诱发电位报告单。
(10)骨科病者:提供X光片或CT片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肌电图。
(11)糖尿病者:提供远、近期血糖、尿化验单。再根据并发症的不同,分别提供与糖尿病相应的眼部疾病检查情况、心脏功能情况、肾脏功能情况相关资料。
(12)精神疾病者:精神病者提供脑电图,智能损伤者提供智商(IQ)测查报告。
(13)其它疾病者提供相应的检查确诊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是劳鉴办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1、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申请鉴定职工提供一张复印(正、反面)在A4纸上的身份证和3张同一底版的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
2、鉴定费用。依据豫计收费[2003]139号文件的规定,鉴定费为每人200元。
3、汇总上报。用人单位要为每名申请职工建立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按照附件3的要求将资料整理妥当后报送至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劳鉴办)指定报名地点。
4、报名要求。市直各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间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10号窗口报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职工鉴定的报名工作和汇总上报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10号窗口。(报名具体时间附后)。
5、报名负责人。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10号窗口报名负责人:廉毅 联系电话:2819317
市劳鉴办报名负责人:李文静 联系电话:2833027 监督电话:2933510
五、鉴定工作程序
主要分为受理、体检、评审、公示四个环节,具体如下:
1、受理。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10号窗口,对收到用人单位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鉴定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体检。根据受理的申请鉴定职工的数量、所患疾病类别等情况,安排具体鉴定体检时间和地点,抽取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负责鉴定体检工作。
3、评审。抽取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集体对参加鉴定职工的体检情况对照国家标准进行评审,作出鉴定结论。
4、公示。职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在用人单位和三门峡市人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鉴定结论生效。
六、鉴定报名时间
2021年10月11日-10月15日 市直各用人单位
2021年10月18日-10月22日 各县(市、区)人社局
报名地点:三门峡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10号窗口(崤山路与茅津路交叉口沿崤山路往东50米路北社保大厅一楼)。
鉴定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过提前发放的“三门峡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体检通知单(下称体检通知单)”进行通知。
七、鉴定体检要求
1、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劳鉴办安排的时间段组织本单位申请因病鉴定职工参加鉴定体检。
2、职工因病(伤)无法到现场进行鉴定体检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书面说明原因,市劳鉴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酌情处理。
3、市劳鉴办为申请鉴定职工办理体检通知单,参加鉴定体检时,必须持体检通知单、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4、申请因病鉴定职工所患疾病为两项以上的,一定要完成全部鉴定体检科目,以免因体检漏项影响鉴定结论。
5、职工参加鉴定体检时,家属或单位必须有人陪同,并做好相关救护准备工作。所患疾病为精神类疾病的职工,进入鉴定体检内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其他原则上只能由本人进入,陪同人员在外面等候。
6、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自觉接种新冠疫苗,自觉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良好的社会环境。
八、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有职工申请鉴定的,向申请鉴定人传达本通知精神和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办理本单位申请报名和鉴定体检事宜。
2、职工申请鉴定报名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市劳鉴办不受理报名申请。
3、用人单位超出本通知规定申请报名截止时间或因材料不符合规定重新申请报名超过截止时间的,市劳鉴办不予受理。
4、市劳鉴办按照附件1中职工申请鉴定伤病名称组织鉴定体检,因填写漏项或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造成无法鉴定体检或鉴定体检科目发生变化的,由填写人承担责任。
5、申请鉴定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弄虚作假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体检的,取消鉴定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职工参加鉴定体检时,超过规定鉴定体检时间的、不配合鉴定专家“实体”检查的和进行医疗辅助检查不按时继续进行鉴定体检的,均视同为放弃。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