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其他文件>文章详情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06 00:00 来源:三门峡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速度,培养创新型人才,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三门峡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和“四大一高战略,以知识更新为主题,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升素质为目的,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2、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50000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体系基本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基本建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风气环境基本形成,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

二、教育内容和培训形式 

  1 教育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两部分。专业科目培训要贴近行业发展的实际来设计,做到实用性和先进性相统一。重点要放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科学以及教育、文化、卫生、农业等领域,引领专业技术人员紧跟科技发展前沿,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公共科目培训要围绕拓展知识、开阔眼界、恪守情操来组织,重点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

  2 培训形式。坚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注重实效,按需施教。专业科目可采取高级研修班、技术咨询、知识更新讲座、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网络学习等形式进行培训。公共科目一般应采取统一教材、统一考试、集中学习等形式培训。

  3、培训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64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40学时,公共科目不少于24学时。

 三、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人数比较多,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必须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严格履行职责和要求,才能取得实效。

 (一)职责分工

   1、人社部门

1.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长期规划和公共科目年度培训计划;

2.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评估、政策制定以及培训计划的审核和相关数据统计,指导和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继续教育基地按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教育活动;

3.按照上级人社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统一组织公共科目集中培训。

 2、行业主管部门

1.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

2.负责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本地区人社部门沟通协调,指导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和形式;

3.指导和督促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培训,并将培训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案。

 3、继续教育基地 

1.按照培训权限,组织开展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

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年度培训计划;

3.认真做好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培训的形式、内容、学时数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4.在业务上自觉接受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工作要求

  每年第 1 季度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继续教育基地,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专业科目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报人社部门审核后,由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人社部门根据上级人社部门统一安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公共科目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由人社部门指定的具有从事继续教育资质的施教机构组织实施;各专业继续教育基地和施教机构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情况分别登记在继续教育手册上。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继续教育基地)和施教机构在全年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学员培训学时数和考试(考核)成绩报本级人社部门,并由人社部门在培训合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加盖验证章。 

四、培训考核和结果使用

 1.考核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考核制度。按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分别进行考核,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 2 种。每个科目考核满分为 100 分,其中参加学习培训的出勤情况为30分(平均分配到科目规定的学时),考试为70分。科目考核60分以上为合格。当年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都合格的为当年继续教育合格。

 2.结果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予注册执业资格,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聘任期满后,不能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2012年9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