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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在峡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2-08-28 00:04 来源:三门峡市人社局

 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峡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峡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我省外国专家局批准,获得《外国专家证》或执行引智计划,在峡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峡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峡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在峡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5、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来华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
   3、逐级报告原则,即应急事件发生后聘请单位应第一时间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外事部门、公安部门和市外国专家局报告、市外国专家局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4、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市外国专家局应及时启动本预案,及时报告市外事办公室,并会同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卫生等部门及聘请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协作处置。
    三、组织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领导,成立三门峡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振廷担任组长,市外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和市外专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民生担任主任,外专局局长翟来水担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
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峡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必要时,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局际联席会议,加强指挥协调。
    四、应急响应

    1、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外国专家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逐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及时上报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3、信息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外国专家局应当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等情况。
    五、应急处理
   (一)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的处理
  1、聘请单位及时将外国专家送入附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办理相关治疗手续。情况严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时转院治疗。
  2、情况紧急时聘请单位应垫付所需的医疗费用。
  3、聘请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国专家局报告。情况严重的,聘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国专家局应及时协调处理。
  4、外国专家被诊断为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启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制度。
  (二)外国专家遭遇人身意外的处理
  1、聘请单位及时派人抵达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并采取救助、救援、控制等先期处置措施。
  2、聘请单位及时向市外专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聘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国专家局应迅速派人到场,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3、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死亡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常死亡的由接待单位或者聘请单位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非正常死亡或者在华无接待单位或者聘请单位的,由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市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三)外国专家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
  1、聘请单位及时派员抵达事发现场,并立即报告事发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及时处理。
  2、外国专家受伤的,聘请单位应及时将外国专家送往附近的医疗机构治疗。
  3、聘请单位应将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外国专家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如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其他政治、经济、宗教事件,聘请单位应立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并迅速向市外国专家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市外国专家局应根据所发生事件的性质及需要,通报市外事、安全等相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1、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聘请外国专家来峡工作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重视聘用期间外国专家的政治、安全、健康、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并负起责任。各聘请单位、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外国专家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
    2、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外国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和防范意识。
    3、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公布办公电话、传真和应急联系方式,保证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渠道畅通,快速反应。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制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