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一、办理条件
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4%或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额度=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现行标准的一定比例),当CPI和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发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
二、政策依据
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发改委等五厅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1〕12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
三、受理流程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依据我省印发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比例的通知,采用“经办、复核、审核、审批”四级办理。办结后,生成价格临时补贴计划。
四、所需资料
不需要
五、办理地点
三门峡市崤山中路21号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按照文件要求时限完成,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