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原因退休待遇追回
一、办理条件
退休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退休待遇进行追回处理:
(一)退休人员因受刑事处罚或失踪等原因被停发或者取消退休待遇(包括先降低后取消的情况);
(二)不符合参保登记条件参保单位错误按退休人员进行了参保登记;
(三)应按在职人员参保登记参保单位错误按退休人员进行了参保登记;
(四)在职转退休业务错误办理须收回已发退休待遇;
(五)死亡时间录入错误(录入时间晚于死亡时间);
(六)重复领取退休待遇追回。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关于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若干意见》(豫人社基金〔2013〕6号)。
三、所需资料
(一)退休人员因受刑事处罚或失踪等原因被停发或者取消退休待遇的(包括先降低后取消的情况),需要参保单位提供法院判决书等资料;
(二)由于错误参保登记、业务错误办理追回待遇的,需要参保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
(三)因重复领取退休待遇追回的:需提供自愿放弃待遇申请。
四、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内务为内部事项,采用“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核算多发、冒领金额生成《追缴通知书》。
五、办理要点
(一)已核算正式待遇人员,暂不能办理该项业务。
(二)尚未制定并推送准备期结算计划的单位,暂不能办理该项业务。
(三)仍按月发放退休待遇的人员,如存在扣发情况,可从按月发放的退休待遇中扣减发放。
(四)因死亡停发业务办理不及时,导致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通过办理死亡待遇结算业务收回多发待遇。
六、办理时限:接到审计预警信息、单位情况说明后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