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按规定改为发放生活费
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按规定应降低、停发、取消其原退休待遇的。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
三、受理渠道
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二)退休人员被处分、处罚的文件和资料。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根据退休人员被处分、处罚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待遇变动的,依次按经办、复核的程序办理。根据稽核资料进行待遇变动的,由稽核人员录入相关信息并扫描电子资料后推送至待遇核定经办人员。待遇核定后生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六、办理要点
(一)对于因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责任但不够有期徒刑以上(含被宣告缓刑的)的,审查确认后,进行待遇调整、补扣处理并按审查结论执行。
(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