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保障 >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文章详情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续发

发布日期:2022-07-29 09:46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待续发业务:

(一)因违纪取消退休待遇后不追究违纪责任;

(二)受刑事处罚消退休待遇后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三)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的;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五)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完成的;

(六)生存状况认证完成的;

(七)改革改制等特殊原因恢复退休待遇。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0〕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若干意见》(豫人社基金〔2013〕6号)。

三、受理渠道

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退休人员重复领取结算后确认领取机关事业养老待遇的,待遇续发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报表》;

2.与续发原因相对应的材料或法律文书;

(二)退休人员完成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后由系统自动续发,无需提供资料。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退休人员重复领取结算后确认领取机关事业养老待遇的,错误暂停或失踪人员再次出现,且未能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需申报办理待遇续发业务,该业务为外部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的程序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过后由系统自动续发和补发。待遇续发后生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明细表》(略)。

六、办理要点

(一)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确认领取机关事业养老待遇的,在确认该退休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清理结算后,方可继续发放其养老待遇,需要补发的,可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二)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当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放的死亡待遇。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