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暂停发放
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待遇暂停发放业务:
(一)死亡;
(二)因违纪取消退休待遇;
(三)受刑事处罚消退休待遇;
(四)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六)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七)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八)未按要求进行生存状况认证;
(九)改革改制等特殊原因停发退休待遇。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人办函〔2000〕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若干意见》(豫人社基金〔2013〕6号)
三、受理渠道
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续发)申报表》;
(二)与暂停原因相对应的材料或法律文书。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退休人员办理待遇暂停发放,为外部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的程序办理。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资格认证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稽核部门发起待遇暂停。待遇暂停业务办结生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明细表》(略)。
六、办理要点
待遇暂停时核对资料,选择暂停原因,及时办理暂时业务。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