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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正式退休待遇申领)

发布日期:2022-07-29 09:37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受理条件

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政策依据

国发〔2015〕2号、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15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人事档案(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提供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资料);

(三)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的文件;

(四)2014年9月和退休前最后一次工资变动审批表,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人员,还需提供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工资变动审批表。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后,生成《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补记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临时退休待遇差额明细表》(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

六、办理要点

(一)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理要点:

1.核对档案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类别等信息填报是否正确。

2.是否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扣减情况,填报是否准确。

3.2014年9月工资标准、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工资标准,退休前最后一次工资填报是否正确。

4.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类别和起止时间是否一致。

5.单位和个人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通过结算计划结算至参保单位。

(二)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理要点:

1.退休人员应发基本养老金多于已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予以补发,实行社会化发放。

2.退休人员应发基本养老金少于已发临时退休待遇的,之前多发退休待遇通过按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予以扣回:

(1)多发临时退休待遇少于其月基本养老金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一次性扣回;

(2)多发临时退休待遇大于其月基本养老金的,逐月进行扣回,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扣回时每月预留1000元;

(3)逐月扣回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未扣回部分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手续时予以扣回。

(三)以下情形暂不具备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核算条件:

1.本人退休前单位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职业年金;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尚未完成的人员,包括企业调入、军队复员,转业军人等;

3.因国家相关政策未明确,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或处分等原因降低或取消工资待遇的人员;

4.退休当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工资增长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视同缴费指数等参数未公布。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