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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退休待遇核定

发布日期:2022-07-29 09:36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办理条件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新增退休人员,暂不具备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核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为其核算并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6〕1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定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9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

四、所需资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申领表》;

(二)人事档案(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提供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

(三)按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的文件;

(四)2014年9月工资变动审批表;

(五)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退职的,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材料。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内部事项,依次按经办、复核的程序办理。核定临时退休待遇后,生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六、办理要点

(一)核定临时待遇之前应先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信息维护业务。

(二)核对档案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类别等信息填报是否正确。

(三)是否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扣减情况,填报是否准确。

(四)2014年9月工资标准填报是否正确。

(五)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类别和起止时间是否一致。

(六)因滞后办理多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在按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核算正式待遇时,通过结算计划结算至参保单位。

(七)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待遇,应补发的养老保险待遇结算至参保单位。

七、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