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借阅服务
设定依据: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申请条件: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借阅有关人员档案。
二、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出国等事由需要,借阅有关人员档案。
线下办理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县)崤山街道3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配楼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