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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14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11-19 10:35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欠缴养老金所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收取利息和滞纳金的问题

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都有明确规定:

(一)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该部法律对企业形成的欠费要自欠缴之日起,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2013年11月1日施行的人社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三)2020年5月28日印发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中,对规范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特别是个人如何补缴问题明确了具体的补缴范围、补缴条件、申报程序和政策衔接。《通知》中关于“补缴办法”第(二)条“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加收滞纳金数额应不高于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数额”。由此可见,最新的政策文件中对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只加收滞纳金,不再执行加收利息。

(四)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2月27日,国家出台了人社厅发[2020]18号文件,对疫情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阶段性减免,对企业2020年1月以前已经形成的历史欠费不属于这次减免政策范围。

依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第一条“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明确规定:“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意见建议

1、疫情期间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2020年7月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印发豫人社[2020]14号文件,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作为社保经办机构,我们将不折不扣、认真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给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积极主动为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做好服务,为三门峡经济腾飞贡献力量。

2、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严格依法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依法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由于征缴体制转移税务,需进一步加强与税务沟通,切实落实延期缴费办理。

同时,也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