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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保密知识宣传第2期:国家秘密的变更(二)

发布日期:2019-07-18 16:12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延长保密期限

    作出题长保密期限决定的时限要求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同时提出,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在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廷长保密期限不得超出保密事项范圈规定期限

  《暂行规定》明确,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在延长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情况下,为避免出现因未及时延长保密期限而自行解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定密机关单位应当至少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两月向中央有关机关报批。

    二、扩大知悉范围

       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扩大的情形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由原定害机关单位批准扩大的情形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同时规定,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

    根据保密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淮,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机关单位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时,应确定范围,进行保密审查并作必要的技术理,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执行政府间保密协定或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任何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

                                                (摘自《保密工作》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