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保密知识宣传第1期:国家秘密的变更(一)
一、国家秘密变更的条件
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国家秘密变更的主体
一般而言,国家秘密“谁确定,谁变更,谁解除”。国家秘密的变更应当由该国家秘密确定的主体负责,但同时,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有权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
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认为需要对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变更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三、国家秘密变更的程序
为实现国家秘密事项动态管理,机关单位保密办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秘密审核工作,以便对需要变更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作出变更决定。
对于符合国家秘密变更条件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承办人对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提出建议意见,并提交本机关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
第二,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提请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对变更意见不准确的不予批准,定密责任人也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变更国家秘密的决定,并不一定都需要由承办人参与国家秘密变更程序。
第三,定密责任人在变更国家秘密的同时,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四,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摘自《保密工作》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