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公告 (2024年度)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稳岗返还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返还对象
全市所有依法参保缴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补贴标准
满足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三、申报方式
(一)主动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中的单位办事通道,选择“单位业务”,点击“普通稳岗返还申请”,并提交单位联系人和银行发放信息。网上服务平台除数字证书登录外,还支持免数字证书登录,方便没有办理数字证书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信息确认。
(二)免申即享。对参保企业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涉企信息完善的企业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方式,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对于参保企业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涉企信息不完善的企业,通知企业联系人到参保所在经办机构完成信息完善与维护后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四、补贴方式
参保单位经过经办机构初审、核定、确认、公示等环节后,拨付返还资金;享受免申即享服务的参保单位,由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条件,通过数据筛查,找到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核定、确认、公示、拨付等环节,向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返还资金。
五、注意事项
(一)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后,以2023年实际缴费为返还基数享受稳岗返还政策,补缴的历史欠费、滞纳金不列入返还基数。
(二)依据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不予办理稳岗返还:
1、参加失业保险但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截至申报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不满12个月的;
3、存在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4、申请稳岗返还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末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
六、政策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联系方式:
市社保中心:三门峡市崤山路东路21号社保中心522办公室0398-2822056
义马市:义马市鸿庆路劳动大厦后院4楼社保中心401办公室0398-2200379
渑池县:渑池县万人广场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06窗口0398-4836907
湖滨区:湖滨区黄河中路2401湖滨区人社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0398-2953661
陕州区:陕州区行政审批大厅二楼失业待遇科(股)0398-3837558
灵宝市:灵宝市社会失业保险中心失业待遇科0398-8865292
卢氏县:卢氏县解放路东段社会保险中心失业待遇科(股)0398-7873847
附件:1、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操作手册(依申请方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