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其他文件>文章详情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详解(待遇篇)

发布日期:2018-12-10 00:02 来源:三门峡市人社局

一、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制度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制度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哪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各县(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三门峡所辖各县(市、区)待遇领取标准因各县级财政补贴不一样,总的领取待遇标准也不一样,目前提高标准后,我市各县(市区)最新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湖滨区,开发区每人每月120元在我市最高;其次义马市60—79周岁每人每月118元,80—99周岁每人每月128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38元;渑池县每人每月103元;卢氏县、灵宝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均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什么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五、个人账户存储额可以提前支取吗?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怎么办?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

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八、服役、服刑人员能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不能。现役军人服役后,其户口已迁移外地,参加了军人的保险,不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服刑人员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满后,可以按照规定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