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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22 00:02 来源:三门峡市人社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崤函人才计划”的意见》(三发〔2012〕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在我市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后备人才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优秀人才选拔为抓手,5年内评选并重点培养、扶持1000名技术精湛、作用突出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带动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全面发展。

第四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范围是:全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从事技能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关键领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六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较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2、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3、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明显作用;

4、在编制国家级、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5、业务精湛,能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技能骨干

成效明显。

第三章  选拔评审

第七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的程序是:

1、宣传发动。下发通知,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2、基层推荐。符合评选条件者,属各县(市、区)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申报,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共同研究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市属单位的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3、组织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初步名单。

4、审批表彰。初步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予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命名表彰

第四章  培养扶持

第八条  创新培养模式。加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根据职业特点,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不同专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不少于2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培训。积极与职业院校和行业协会合作,5年内对10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进行一轮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组织优秀高技能人才与技工院校教师进行换岗交流,提高理论水平和传授技艺的能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成果展示,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全省、全国的大型竞赛活动,促进交流与提高,推动我市技能人才向更高层次过度。

第九条  搭建使用平台。有计划地安排优秀高技能人才参与技能竞赛、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积极承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和职业指导书的编写工作,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十条  健全激励机制。要通过社会环境的创造和导向性的政策鼓励,激发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创造活力。通过技能竞赛,对优秀高技能人才予以奖励和表彰。对列入高层次人才的优秀高技能人才,设立政府技能津贴制度,并在落户、休假、医疗、住房等项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要加强舆论引导,创造尊重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1万元奖励;获得中原技能大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优秀高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管理期二年。管理期内,根据实际,由所在单位和本人共同制定工作目标、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管理期满,考核合格的,继续纳入管理。对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不服从管理等其它不适宜继续纳入管理的,取消其培养对象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完善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期内计划和目标,每年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优秀高技能人才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需要对各地、各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培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