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就行政复议受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各级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全省各级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行政不作为的,应当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对全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不予受理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送达等程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三、对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的,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