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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4 00:00 来源:三门峡市人社局

【发文机关】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141号)和《三门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三政【19998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是已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且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包括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从外地转入的失业人员),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自201171起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由其本人按照《三门峡市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三政[2008]30号)的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本人负担。
    
二、缴费办法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一支付(含个人应缴部分),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半个月的,当月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失业人员共同负担。如果失业人员放弃缴纳个人部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缴纳其应负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确定。

   (三)、失业人员由于其本人或原单位的原因延期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延期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其本人补缴。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三、参保办法: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已经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由原单位办理中断手续。

    失业人员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开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没有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行业医疗保险统筹的,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按上述办法缴费。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四)、其他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再就业、被停发失业保险金未恢复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其本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  201171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或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从20117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不再享受原有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四、停保和接续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自停发失业保险金月份起停止缴纳其医疗保险费,并将停缴医疗保险费的信息通知失业人员本人。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单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违反有关规定被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其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月份起停止缴纳其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名单办理缓缴手续。失业人员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发失业保险金的月份月数,补缴其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停发后发生医疗费用的,在领取期限内恢复领取的,办理相应手续后,可直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保关系转移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峡市区域内转移的,只办理转移医保关系手续,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再划转。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大力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时得到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