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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2-07-26 16:13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三、实施机构:劳动保障监察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四、运行流程: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五、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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