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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发布日期:2022-07-29 16:41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一、办理流程

申请协议服务机构需提供机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核定病床数、临床科室设置情况,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注册证明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医疗机构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药品、医用材料进货渠道的正规发票,以及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的打印件。

(五)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配备的药品及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医保目录内的占比达到统筹地区所规定比例的证明材料;前1—3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诊疗费用、住院人数、住院人次、次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日均住院费用)。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的分设机构、协作(合作)医疗机构首次申请定点医药服务的,应单独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二、办理层级

办理、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