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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待遇恢复

发布日期:2022-07-29 09:29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受理条件

被暂停发放待遇的参保人员通过资格认证、信息修改或相关调查,失踪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或刑满释放的劳动教育期满的。

二、政策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若干意见》(豫人社基金﹝2013﹞6号)

三、受理渠道

线上或线下受理。

四、所需资料

(一)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参保人员再次出现、失踪参保人员再次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含协助认证)后恢复待遇。

(二)原社会举报、审计部门审计、社保系统预警中疑似冒领养老金情况,经核实不属于冒领、重复领取的,根据调查处理情况说明书恢复待遇。

(三)原社会举报、审计部门审计、社保系统预警中疑似冒领养老金情况,经核实属于“一般性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选择保留本地待遇,清理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后,根据其他养老保险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料(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恢复待遇。

(四)参保人员刑满释放,需要提供退休人员入刑通知书和刑满释放证明(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参保人员待遇恢复可通过外部事项,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也可通过内部事项,依次按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办结后生成《待遇领取恢复发放明细表》。

六、办理要点

(一)刑满释放人员恢复待遇,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并参与以后年度的待遇调整,服刑期间不参与待遇调整。

(二)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待遇予以补发。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