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
(一)审核依据
《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
(二)审核程序
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市辖县(市、区)报批征地,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审批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市辖县(市、区)报批征地,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报审材料
拟实施征地人民政府提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
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的说明函;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原件、复印件);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汇总表;
5.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意见。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函应就拟征地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位置、面积、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听证告知情况,预存资金到位情况,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的措施等,逐项作出说明。
(四)审核要求
对于材料齐备的报审,要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一次性告知补正,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审核管理,审核材料要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