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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实施范围

发布日期:2022-09-20 16:05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精神,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三门峡市人社局再次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在前期已实施缓缴的22个困难行业基础上,将湖滨区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纳入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调整后缓缴实施范围包括:一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以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质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业、娱乐业等22类困难行业企业;二是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湖滨区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湖滨区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自9月起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期内的三项社保费,8月尚未缴费的,可申请自8月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

市本级参保企业(以单位参保形式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时,持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承诺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到市社保服务大厅办理核准手续。核准通过后,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缓缴申请材料或在服务大厅现场提交。

附件: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