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市社会失业保险中心、市社会工伤保险中心,有关基层快递企业(网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快递员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针对基层快递网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特点,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工伤权益,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网点使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大中型快递企业及直属(直营)的基层快递网点、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属于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基层快递网点按现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规定的比例和基数,为从业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主体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即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可直接为其灵活就业劳动者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各企业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四、待遇享受
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后,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办理工伤申报等业务。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市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参保人员信息变动真实性的监督管理,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时向市级社保部门动态提供基层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名单,作为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依据,并督促基层快递网点及时参保缴费。
(二)社保经办部门负责依据市级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基层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工伤保险优先参保业务,如需在县级社保经办部门参保的,市级社保经办部门应做好工作衔接,并督促县(市、区)社保经办部门及时办理。
(三)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上级对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门峡市邮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