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设定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52号)。
申请条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我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五)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
线下办理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县)崤山东路街道 银山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五楼人社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