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申请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线下办理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县)车站街道 崤山路东段银山大厦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人社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