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转递
设定依据: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
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
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申请条件: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调档;
二、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调档;
三、因升学、入伍等需转出档案的。
线下办理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县)崤山街道37号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西配楼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