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七届人大九次会议第9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流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问题”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
单位缴费的流程是: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制定该单位整体征缴计划并传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计划按规定征收。单位职工的社保费是由单位整体缴纳,不存在个人缴纳自己社保费的情况。
对于欠费企业,职工退休或转移社保关系时,可以单独办理补缴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按《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规定执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时,确实无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先补缴需办理退休手续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再相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难以补缴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补缴欠费也办理退休手续,但欠缴时段不计为缴费年限。
二、关于社保费补缴的问题
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规定执行。补缴条件:企业职工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交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补缴依据:职工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以及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出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1、没有工资证明无法补缴的问题。建议需补缴职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申诉劳动关系问题,取得劳动关系存续的相应文书后,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申请补缴。
2、民政、劳动部门分配人员未参保问题。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由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补缴时段为1995年以前的,持需补缴职工原始档案申请办理补缴。补缴时段为1995年以后的,持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以及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出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等办理补缴。
3、单位营业执照未年检养老保险费无法缴纳问题。对于营业执照未年检的单位,其市场主体资格未注销,社保账户仍存在,仍由单位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对于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其职工办理补缴。
三、有关建议
商业、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行业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且涉及职工较多。鉴于您提出的情况,建议您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加快改制改革步伐,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后,或以单位整体缴费,或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 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于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