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策解读>文章详情

【政策解读】工伤职工医疗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9-03 17:37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参保单位要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患者送往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并及时送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包括取内固定)或者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诊疗、或者工伤部位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应提交旧伤复发申请、转诊转院申请或康复治疗申请,经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就医治疗(康复治疗)。工伤职工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擅自就医所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旧伤复发申请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书,并进行工伤登记后,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1、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尚未实现联网结算,工伤职工填写《河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附件12-1),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救治和治疗意见签字盖章,并携带相关诊查材料,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经办机构核准。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已经实现联网结算,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救治和治疗意见,并提交申请和上传相关诊查材料,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经办机构核准。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转诊转院申请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书,并进行工伤登记后,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诊疗。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应由三级以上或授权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不能救治理由,首先选择本省转诊机构,并按转上不转下(即转向上级医疗机构或同级专科医疗机构,不转向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下级医疗机构)的原则进行。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伤(病)情稳定后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已具备治疗条件的,应回原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确需继续在转入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1、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尚未实现联网结算,工伤职工填写《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附件12-2),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签字盖章,并携带相关诊查材料,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经办机构批准。因伤(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并及时电话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于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2、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已经实现联网结算,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并提交申请和上传相关诊查材料,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经办机构批准。因伤(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并及时电话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于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三、工伤康复申请

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书,并进行工伤登记后,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工伤职工填写《河南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附件12-4),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做康复评估后提出康复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提出申请,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四、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工伤职工已通过工伤康复申请确认,需延长治疗期而提出申请。

工伤康复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因伤(病)情需要适当延长康复治疗期的,工伤职工填写《河南省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表》(附件12-5),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延长康复治疗期意见及方案,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提出申请,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工伤保险待遇科    联系电话:2819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