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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保密知识宣传第1期:保密工作的对象

发布日期:2019-05-12 10:25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密工作的对象

l  国家秘密

现行体制下,保密工作的对象是国家秘密。保密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必须具备3个基本要素:一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体现了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是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所在。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做到主体法定,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才具备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这一要素表明,国家秘密应当并且能够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国家秘密的存续时间和知悉范围是可以控制的。

某一事项或信息,必须同时具备以上3个要素,才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专属性、法定刑和限定性3个方面。

l  与国家秘密相关的两个概念

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对于保密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秘密。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大内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的事项和信息。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都是由机关单位产生,都具有秘密的一般属性。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也有明显区别:一是关系的利益主体不同;二是确定方式不同;三是秘密标志不同;四是管理方式不同;五是法律责任不同。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存在着一定联系,一些商业秘密特别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也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此外,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也存在显著区别,一是涉及利益不同,二是所有权性质不同,三是定密主体不同。四是确定程序不同,五是处置权限不同,六是适用法律不同。

(摘自《保密工作》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