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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居保动态】湖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全面实施

发布日期:2022-01-19 14:52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规[2021]6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暂行)》(豫人社办[2021]107号)、《三门峡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三人社[2021]54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湖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全面实施。

一、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死亡后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超过规定申领时限的;

    (三)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的;

    (四)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丧失中国国籍);

    (五)对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死亡参保人员暂做封存管理;

    (六)对于失联或失踪人员,继承人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申领丧葬补助费,超过失联或失踪人员最后一次认证通过有效时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补助标准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8元/月),即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为1296元。

三、所需资料

      办理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湖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

     2.《湖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请表》;

     3.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或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等资料。

     4.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需提供继承人(受益人)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复印件等继承资料。

     注:领取丧葬补助费,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按照文件要求不得领取。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建立,是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丧葬补助制度的建立及落实,进一步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门峡市湖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