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三门峡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三人社失业〔2013〕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3〕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三门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三政〔2007〕32)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992元/月。
二、对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失业〔201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