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
一、受理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应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参保对象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本人委托书)。
申请人在原参保地参保缴费信息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査询获取;若存在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养老保险费的,原参保地应向新就业地通过部转系统传送补缴发生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正常办理流程: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部转移系统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部转移系统下载《联系函》,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部转移系统自动调用电子签章系统对《信息表》的PDF文件加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专用电子印章,并将《信息表》传送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通过部转移系统下载《信息表》,对相关信息完成审核,并完成确认。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对《信息表》的确认指令5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移基金的2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金额,并通过部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
(二)异常办理流程:
1.业务拒绝。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未在本地查询到申请人缴费记录的,应通过部转移系统发出业务拒绝信息,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重新联系申请人确定原参保地信息。经审核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发出业务拒绝信息并注明拒绝的详细原因。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在本地存在欠费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并按照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要求处理。对于需要办理补缴欠费的,通过部转移系统发出业务拒绝信息,待补缴完成后告知申请人重新进行转移申请;对于自愿放弃补缴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继续办理后续转移手续。
2.业务撤销与修改。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现已发送的《信息表》有错误的,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尚未下载,应及时通过部转移系统进行业务撤销处理和错误修改,重新将修改后的《信息表》传送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若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已下载《信息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主动联系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说明情况并发出申请撒销请求,待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确认撤销后,再将修改后的《信息表》重新传送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3.业务回退。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现《信息表》有错误,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无法按规定提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相应文书等情况的,应通过部转移系统进行业务回退处理,并注明回退的详细原因。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根据原因排查并修正错误,重新将《信息表》传送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业务终止。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审核《信息表》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转移条件或不应在本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与原参保地协调一致后,通过部转移系统的拒绝功能进行业务终止处理,并注明终止的详细原因,同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层级。转入地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转出地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六、办理要点及要求
(一)资金计算方法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8%计算转移。转出地计算利息的截止时点为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的上年末(自然年度,下同),当年的缴费(含补缴历年欠费)和上年末累计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在当年产生的利息,由转入地一并计算。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转出地上年记账利率未公布的,按再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二)待遇领取地确定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其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期间,户籍发生变动的,在确定户籍所在地时,以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年龄时点为准。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原在河南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转移前欠费处理
在河南省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在河南省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