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豫人社办【2021】63号.pdf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