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分析报告制度是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社保风险,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负责业务经办过程所涉及业务风险防范的内容并及时向经办机构负责人报告风险信息;对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保险事件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上报。
第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内控部门定时检查相关业务科室的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分析情况,每半年形成基金管理风险分析报告上报至市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第三条 风险分析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参保人员数据和退休人员数据情况、社会保险费收支结余基金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风险点。
第四条 风险分析报告要及时、准确分析所造成的后果,对存在的风险分析报告不及时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条 建立社会保险风险协查机制,定期与公安、民政、卫生等涉及社保有关信息的部门进行可疑点信息协查,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六条 建立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监督制度,聘请4-6名热爱公益事业、责任心强的社会工作人员作为社会监督员,在监督社保政风、行风的同时,在社会上广泛收集社保业务经办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可能有风险性的行为。
第七条 局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社保业务运行风险分析情况,及时研究并处理有关问题,并根据全年社保业务经办风险分析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措施,调整修改内控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