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服务型法治人社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9号)、《三门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三政〔2015〕37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1、各单位在下发文件之前,应对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豫政法[2014]29号)自己认定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自己确定不了的,可请示省厅法规处、市法制办或局法规调研科。确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方可按原发文程序出台文件,确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必须按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进行。
2、单位以自己的文号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的领导都要对文件进行把关,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得编号和签发。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研究,重大事项应邀请专家参与起草,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写出文件起草说明,起草草案要经过领导集体研究。
2、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领导集体会议讨论前应当由局法规调研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反馈意见及全部意见采纳情况);
(五)参考省内其他地市成功经验的,还应当提供参考地市的相关文件资料;
(六)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3、自本规定实施起,我局对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局属单位不得再以本单位文号出台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局办公室和法规调研科本年度将对局属各单位发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行政执法评分的主要依据。
2、因局属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我局年终行政执法政府考核扣分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引发诉讼案件并败诉的,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