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维稳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九次全会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总体安排,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完善和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现就做好我市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主体构成更加复杂,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更加多样化,职工利益诉求及其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特别是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加强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已经成为改善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市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形势下,通过采取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建立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规避社会矛盾,稳定我市就业局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统筹协调,共同做好新形势下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六届九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工会推动、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以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矛盾为重点,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重要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劳动关系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好“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等工作职责,加强与工会、企业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进一步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各县(市、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组织建设。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指导和服务。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服务,明确审批程序、条件和时限,防范行政风险。推动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特别规定,加强对劳动标准管理工作。
(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一次性裁员在20人以上的,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职工总数10%并且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首先向当地的政府,维稳办、工会等部门报告后,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不包括破产、关闭企业)。
(三)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过剩产能化解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的基础作用,化解企业与职工的劳资矛盾,杜绝群访事件的发生。
工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推动力量。各县(市、区)工会要指导当地企业的裁员行为,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监督指导企业开好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倾听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企业工会组织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积极参与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裁减人员或经济性裁员的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加强领导,履行职责,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相应的组织,明确相关部门责任,规范工作流程;要加强对企业裁员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预防、规避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发生。凡是企业在实行经济性裁员时,未按照规定全额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工资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的,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企业在裁员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因裁减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源头参与作用,进一步畅通职工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全面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诉求和工会的意见主张,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经济改革处于经济下行和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发生的交织期、凸显期,各级各部门在当前的特殊时期,要站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做出努力。
中共三门峡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总工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