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三人社劳资〔2015〕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37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市区、陕县、灵宝市、义马市、渑池县为一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5元;卢氏县为二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3.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