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 通 知
市直各用人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决定开展2013年度市直各类用人单位的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参加2013年度本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它企业;(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用工行为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政府机关;(三)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二、审查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用人单位执行就业准入制度规定的情况;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审查安排
(一)审查时间: 2014年4月28日—6月13日
(二)书面材料审查表格等资料的下载:用人单位自行在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 www.hasmx.hrss.gov.cn)点击:“下载中心”,直接下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档案》1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1份,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四、审查方式
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手册》以及《书面材料审查档案》并将《书面材料审查档案》装订整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报送书面审查材料。
五、审查资料
参加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企业单位参加书面材料审查需提供材料如下:
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
2、《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手册》;
3、《书面材料审查档案》其中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应必备如下内容: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工资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离职管理制度等);
(3)2013年12月全体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
(4)2013年5月份和11月份工资表及相应的考勤表的复印件;
(5)2013年度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据复印件;
(6)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以及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实行劳务派遣或以劳务外包等形式用工的单位与派遣(外包)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外包)协议及劳务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加书面材料审查需提供资料如下:
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
2、《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手册》;
3、《书面材料审查档案》其中包括: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2013年12月全体人员的花名册;
(3)工勤人员及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4)2013年5月份和11月份全体人员工资表复印件;
(5)2013年度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据复印件。
(三)报送要求: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书面材料审查档案》的要求,将以上资料全部按A4纸复印,并装订整齐。
用人单位在提供以上相关资料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到用人单位检查核实有关情况或调阅有关资料。
六、审查要求
(一)不断提高认识。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不断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书面材料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二)按时据实申报。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准备上一年度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书面材料审查。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逾期不接受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书面材料报送单位:三门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地址:市崤山路中段3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配楼309房
联系电话:2855273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