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0〕16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援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本市户籍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对象:
1.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即零就业家庭;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7.其他符合上级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原所在单位统一组织认定,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峡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零就业家庭”: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2)“4050”人员: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其中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在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满一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五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3)长期失业人员:提供社区和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其未就业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高校毕业生提供家庭成员符合第一、二、三、六项中任一项证明材料的,其本人即可被认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农村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5)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以上政府出具的土地征用后就业困难证明。
(6)失业的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荣誉证书;军烈属提供现役军人证、烈士光荣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丧偶证明。
(7)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2.社区调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后由专人调查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由调查人在“认定表”上签署姓名及认定意见,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3.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社区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于二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就业行政管理部门。
4.县(区)认定。县级就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在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市区的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
(一)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和熟悉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定期发布用工信息,经常举办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会,开展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使他们能尽快实现充分就业。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各级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用人单位招收未享受过免费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先行招收录用,再通过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有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三)就业岗位援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大力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管理服务、清洁、绿化、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可享受不超过三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补贴。各类用工单位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未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参照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补贴标准予以社会保险补贴。
(五)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援助。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就业困难人员已享受过税收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等援助政策累计满三年的不再享受新一轮的就业援助政策。
三、就业援助的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改善民生、确保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把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切实把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政策落到实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主抓,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切实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应设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及认定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准确记录就业困难人员情况,积极提供各项就业援助服务,对每一位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一对一”帮扶,提供三次以上的就业援助服务。
(三)就业困难人员应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审核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将其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记载。
1.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2.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职业介绍服务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每年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年审,未年审的自行作废。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及待遇落实工作,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欺骗冒领、重复享受政策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足额的就业专项资金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自觉接受人社、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援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就业扶持待遇的,除追缴违法所得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及经办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