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年来,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依法及时处理了大量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处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豫人社办〔2019〕7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
(一)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工会、行业商(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灵活有效的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调解方案。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保障,充分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加强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信息互通机制。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要当场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质效
(一)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仲裁庭可通过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十六日内。
(二)增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处理效果。对农民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主动予以收集。对同时涉及拖欠工资和其他仲裁请求的案件,可引导农民工就工资请求先行调解,依法发挥终局裁决、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等制度效能,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仲裁终结率。严格落实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组庭、送达等规定,稳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对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的案件,仲裁机构负责人要挂牌督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和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组织保障,持续依法推进,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用人单位法治意识不强的,加强教育引导;对因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将稳就业、稳企业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结合;对因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的,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问题解决。
(二)加强预警监测。深入研判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的工作形势,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影响,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风险防控。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多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对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预警排查,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的,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化解。
(三)健全协同机制。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一站受理、首问负责、分类处理等制度。
(四)做好便民服务。要积极推行流动仲裁、巡回审判等改革举措,方便农民工就近就地维权。加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线上线下服务对接,更好为农民工提供“零跑腿”、“网上办”等服务。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行风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宣传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经验做法,特别是做好典型案例宣传,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为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9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