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有关文件政策,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99号),对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办法、经费保障、执行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1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了该文件,我局2月份收到文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转发(文号为三人社薪〔2016〕4号)、传达。
根据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以及农业农村系统事业单位人员的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情况,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应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同时由于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不是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待遇,而是具有特定条件的岗位津贴,因此符合不符合发放条件、应该执行几类津贴、发放多长时间,应由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量的大小、时间长短、作业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度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
经了解,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湖滨区农业农村局,但截至目前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收植保站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有关材料。建议代表向湖滨区植保站和湖滨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按湖滨区有关程序办理。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