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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保密知识宣传第1期:国家秘密的变更(一)

发布日期:2019-07-10 00:00 来源: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国家秘密变更的条件

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国家秘密变更的主体

般而言,国家秘密谁确定,谁变更,谁解除国家秘密的变更应当由该国家秘密确定的主体负责,但同时,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有权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

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认为需要对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变更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三、国家秘密变更的程序

为实现国家秘密事项动态管理,机关单位保密办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秘密审核工作,以便对需要变更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作出变更决定

对于符合国家秘密变更条件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承办人对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提出建议意见并提交本机关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

第二,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提请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对变更意见不准确的不予批准,定密责任人也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变更国家秘密的决定,并不一定都需要由承办人参与国家秘密变更程序

第三,定密责任人在变更国家秘密的同时,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四,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摘自《保密工作》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