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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16 00:00 来源:三门峡市人社局

1、问:实施“护航行动”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失业保险功能不断拓展,2014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中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5年初,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我省及时出台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5﹞3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豫人社﹝2015﹞30号)文件,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今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文件又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要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各地主动作为、开拓创新,积极推动政策落实,2015年实施稳岗补贴政策以来,全省累计发生稳岗补贴支出13.2亿元,惠及2705户企业,稳岗104.7万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区域进展不平衡、经办服务不到位、政策效应发挥不足等问题。为此,我省第一时间转发人社部下发的《关于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省国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

实施“护航行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服务品牌。通过对企业提供“真金白银”的支持,提高企业履行稳定就业岗位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促进职工岗位稳定,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问:“护航行动”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行动目标是实现“两个全覆盖”:即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政策全覆盖,符合申领条件企业的主体全覆盖,达到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的总体目标。

基本原则是“三个并重”:

一是坚持全面落实和适度拓展并重原则。既要指导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全面、规范实施,又要合理运用省级调剂金支持基金支撑能力不足一年的统筹地区适度推行稳岗补贴政策,力争让更多企业受益,提高援企稳岗整体效能。

二是坚持兜牢民生底线与助力企业发展并重原则。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时出现经营困难企业的政策支持,切实援助企业摆脱困境。

三是坚持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并重原则。既要加强基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又要以人为本,不断改进服务。

3、问:“护航行动”有哪些工作推进措施?

答:推进“护航行动”有六大工作措施:一是公平公正,推动政策全面实施。不仅要让政策在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且基金管理规范的统筹地区全面落地,还要使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支持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适度开展稳岗补贴工作。二是扶困扶危,加大精准帮扶力度。重点支持去产能任务较重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以及发展前景好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三是强化服务、增强政策可获得感。以“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为原则,积极主动服务,按规定及时发放。四是严格审批,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对企业申领资格要严格把握、在经办过程要动态监管,同时加强跟踪问效,指导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五是扩大宣传培训,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11月份集中宣传,要让每家参保企业都知道稳岗补贴政策,要强化对经办机构,企业经办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能力素质。六是信息先行,提高稳岗政策效应。积极推广使用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开展多角度分析。

4、问:“护航行动”从哪些方面打造服务品牌?

答:“护航行动”致力于打造服务品牌,坚持问题导向,对失业保险系统优化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发放流程上,着力解决审批流程繁琐问题,明确提出“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的原则;在发放时限上,着力解决部分企业因多种原因未在申报期内申领而不能享受政策扶持问题,要求经办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发放;在服务意识上,着力解决部分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不主动申报问题,要求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积极组织力量,将稳岗补贴政策及时送到企业,指导企业先期规范稳岗措施,使其符合申领条件;在提升服务能力上,着力解决对政策理解和把握不一致问题,要求各地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服务意识、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在强基础服务上,针对信息化程度不高问题,要求各地积极推广使用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开展多角度分析,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翔实、准确、鲜活的一手材料,切实提高政策效应。

5、问:我省对各地实施“护航行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我省对各地推进“护航行动”进行了统一的部署安排,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实。针对此项活动,省厅专门成立督导组对全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定期检查、调度、通报各统筹地区稳岗补贴工作进展,对尚未落实稳岗补贴政策的统筹地区,要有针对的加大督查整改力度,同时注意收集整理典型经验做法加以宣传推广,确保“护航行动”顺利实施。

6、问:稳岗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在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数千户企业、数百万职工受益,是失业保险着眼防失业、稳就业打造的一枚定海神针。一是助推稳定岗位,树立职企双方共渡难关的导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动力转换,不少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以不裁员、少裁员为基本要求核发稳岗补贴,向企业注入资金,同时明确责任,既发挥失业保险助力企业发展的作用,也形成了企业和职工携手共渡难关的导向性作用。二是助力降本提效,增强企业生存发展的实力。政策规定,稳岗补贴既可以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保费用,也可以用于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相关费用,不仅保了职工生活,降低企业成本,也可以助力企业提升员工技能、优化队伍结构,从而增加企业转型升级、生存发展的实力。三是助增员工福利,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级人社部门采取定期巡查、入企抽查等方式加强补贴投向情况指导,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补贴用于稳岗、职工切实受益。相当一部分享受补贴的企业没有把补贴一发了之,除用于职工生活、培训外,集中部分资金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拓展渠道,大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

7、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流程是什么?

答: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且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统筹地区可以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稳岗补贴。人社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企业可以将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8、问:关于企业申报稳岗补贴时间界定问题?

答: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5﹞3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豫人社﹝2015﹞30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促进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企业,提交申请时至少参保缴费满一年。上年度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申请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稳岗月数申报。

9、问:对于不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领条件的企业怎么办?

答:对于不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领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中“企业内部培训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的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特别是其中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支持力度。各类失业保险培训补贴均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据实列支。

10、问:如果参保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如何能申请稳岗补贴?

答:如果参保企业欠缴失业保险,可将以前年度欠费补缴完毕后,在下年申请本年稳岗补贴。本年补缴欠费部分,在下年申请时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5﹞3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豫人社﹝2015﹞30号)文件要求,可申请2014年至上年度的征缴失业保险费不超过50%的补贴。

11、问:关于非企业性质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答:凡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参照相关文件按企业性质享受稳岗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针对企业及其职工的专项帮扶政策。

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专项帮扶政策。

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时,同时申报并开设有企业性质、事业单位性质两个账户时,只有按企业性质参保登记名下人员可以享受企业专项帮扶政策。

12、问: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答:凡劳务派遣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采取稳岗措施符合豫人社〔2015〕30号要求的,均可按规定为企业中的非劳务派遣员工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对于劳务派遣企业中的劳务派遣人员,仍按照《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失业〔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劳务派遣企业同时为非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申请稳岗补贴时,要分类说明情况,列明人员性质,以便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保险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