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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08 00:16 来源:三门峡市人社局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成立局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讨论并决定资产管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每个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一名为市纪检委派驻纪检组或局纪检人员。

第二条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出租、出借、收益等审核、审批事项。

第三条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审核、审批事项。

第四条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工程招标、基本建设审核、审批事项。

二、资产配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 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 一般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 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教学科研设备、文体设备器材等; 

(四) 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 其他资产。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七条 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 局机关、局属参公事业单位、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等需纳入财政预算配置资产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 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政府采购预算表》,经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对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的配置,单位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时,须附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产配置批准文件;

(二) 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至单位,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本单位资产购置;

(三) 单位在购置资产时,应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未纳入财政预算配置资产的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也应填写《政府采购预算表》,经局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 货物、服务采购金额30万以上,工程采购金额50万以上必须公开招标,填写《三门峡市市级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申报表》;货物、服务采购金额10万至30万,工程采购金额20万至50万,可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填写《三门峡市市级单位非公开方式政府采购申报表》,经局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采购办、政府招标办备案。货物、服务采购金额10万以下2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金额20万以下,可自行组织采购,填写《三门峡市自行组织采购情况记录表》,经局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部门审批后报政府采购办备案。货物、服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填写《采购申报表》,由局物资采购部门直接审批。

第十一条 购置办公机具、耗材、家具、家电必须到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协议供货单位购置。

三、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认真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进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上述规定办理资产增加和入账手续,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建立资产领用和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五条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四、资产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局资产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 单位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三)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 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出租、出借申请单据;

(六) 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条 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五年。

五、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