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计基础管理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第二条 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三条 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
第四条 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不得由一人办理收付款项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五条 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六条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七条 必须坚持对帐制度,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调岗或离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九条 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预算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十三条 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三、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财会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财会部门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四、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二十二条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得以“白条”列支出。修剪、搬家、拉垃圾、通下水道等临时劳务费用,确实无法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在不影响税收征管的前提下由经办人员说明情况报局财务部门统一制表支付。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公务活动一般不再借款。确实需要借款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在15日内及时报账并结清借款,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还款。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管理按照《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三财行〔2016〕20号)执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按照《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10月12日印发)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管理按照《三门峡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三办〔2015〕5号)执行。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条 会议费管理按照《三门峡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三政办〔2014〕42号)执行。报销会议费时必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具体资料。
第三十一条 培训费管理按照《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三组〔2016〕23号)执行。严禁党员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除有明文规定或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的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修管理按照《三门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项目中标结果通知》(三财购〔2014〕04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八不准”要求、《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豫工文〔2015〕7号)执行。
五、审批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费开支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使用《经费支出审批单》,详细说明开支必要性、依据等,无《经费支出审批单》不得签字报销。
第三十五条 部门经费开支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部门主管领导、局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50000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2000元以下由事业单位负责人直接审批,2000元-50000元由事业单位负责人、事业单位主管领导、局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0元以上由事业单位负责人、事业单位主管领导、局财务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 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5000元以下由事业单位负责人直接审批,5000元-50000元由事业单位负责人、事业单位主管领导、局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0元以上事业单位负责人、事业单位主管领导、局财务部门、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部门工作人员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部门公务接待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报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条 部门召开会议需填写《会议费支出预(结)算表》,审批权限参照经费开支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十一条 部门组织招录考试、职称评审、医疗鉴定等大型公务活动,需填写《 专项经费报销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六、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和支付,对超限额支出,要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四十五条 应使用公务卡而未使用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往来款项的清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七、结转结余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对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十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第五十一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八、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五十四条 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严格政府采购行为。购置办公机具、耗材、家具、家电必须到政府采购办规定的协议供货单位购置;购置前需填写《采购申报表》,20000元以下的由局物资采购部门审批,20000元以上的经局物资采购部门审核后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第五十七条 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五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九、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管理
第六十条 财会部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六十一条 财会部门应认真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上报;财务分析每半年、每年上报。
第六十三条 局财会部门上报财政部门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前须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局属事业单位上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前须经局财会部门审核。
十、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会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审批管理、资金管理、结转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管理等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局财会部门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财务监督的同时,做好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