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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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2001 年 12 月从渑池县参军入伍,2006 年 12 月复员。军龄为 5 年,待业安置期 1 年。2007 年 12 月被安置到渑池县城管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9 年 9 月渑池县人社局下文根据豫政(2006)74 号文件精神,转正定级为技术工 5 级,薪资等级 3 级。 文件全称: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文号:豫政〔2006〕74 号 条款定位:附件第七部分「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规则说明:全文沿用国人部发〔2006〕59 号分类规则,将新聘用人员明确分为三类: 1.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 —— 适用纯学历起点薪级规则 2.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 适用学徒期 学历起点薪级规则 3. 其他新聘用人员(有累计工龄的调入、安置人员)—— 适用比照同等条件人员核定薪级规则,不适用前两类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标准 根据上述文件, 1.2009 年渑池县人社局给我按照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 3 级错误, 2. 我是政府指令性安置的退役士兵,5 年军龄及 1 年合规待安置期均为国家法定的连续工龄,入职前已具备国家认可的 6 年累计工作年限,并非首次就业的新参加工作职工,完全符合上述 “其他新聘用人员” 的认定范畴,依法应当比照本单位同等工龄、同学历的工勤岗人员核定薪级为 9 级。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如正确希望督促渑池县人社局更正
2026-07-14 13:38:06